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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82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赵学忠,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新,辉县市防空办公室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侯东昌,辉县市防空办公室监察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孙合林。申请执行人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被执行人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辉)防限缴决字(2015)01号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8日,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承诺书,承诺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A6#、A13#商住楼,A7#、A12#商住楼,A8#、A11#商住楼的人防工程设计并取得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人防工程于2015年3月31日前开工,开工楼号A6#、A13#、A7#、A12#、A8#、A11#商住楼的土地证押于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如不建设人防工程,接受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如数缴纳易地建设费。2015年3月25日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通知书,经查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共城大道与百泉路交叉口修建的亿源龙城东区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该项目6栋楼主体已完工,且没有按照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前来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依法处理。2015年5月13日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经查实,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辉县市共城大道西段修建的亿源龙城东区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10961.78㎡,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豫防办(2015)100号文的规定,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442670元,限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手续,逾期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其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向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015年6月1日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辉)防限缴决字(2015)01号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经查实,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辉县市共城大道西段修建的亿源龙城东区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10961.78㎡,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对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6442670元。并交待了履行方式、逾期履行的后果以及享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2015年6月2日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辉)防限缴决字(2015)01号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9日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关于补正诉讼权利的通知,告知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行政诉讼权利的期限为六个月。2016年2月15日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催告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前办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手续或人防工程建设手续。因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现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442670元。本院认为,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辉)防限缴决字(2015)01号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已催告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该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不存在影响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情形,本院对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辉)防限缴决字(2015)01号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中责令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6442670元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玉庆审 判 员  王润赓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