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书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书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793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法定代表人曾祥辉,董事长。被告黄书云,男,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书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定于2016年3月16日14点30分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