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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巢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庆辉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银巢实业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4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金融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31947024-X。法定代表人谢卓玲。被执行人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6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236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仲裁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仲裁财产保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某房产(房产证号为某号),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有限公司84.6%股权,冻结至2019年1月4日为止。本院向该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下落不明未能送达。此外,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证结果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处分本院冻结的股权,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