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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书昌与吴桥天同医养院、聂洪刚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昌,吴桥天同医养院,聂洪刚,牟玉柱,夏君治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83号原告孙书昌。被告吴桥天同医养院。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梁集镇。追加被告聂洪刚,1968年10月10日出。追加被告牟玉柱(曾用名:牟召兴),汉族麻竹吴桥县梁集镇牟家庵村131号。追加被告夏君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昌诉被告吴桥县天同医养院、追加被告聂洪刚、追加被告牟玉柱、追加被告夏君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人张孝亮所有的房产作担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提供的担保人张孝亮所有的位于宁津县开发区保店守恒驴肉厂宿舍楼1幢201室(房产证号:房权证鲁宁字第××号,面积:123.7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