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4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镇。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镇。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已将本案赡养费2000.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了对执行人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