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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薄万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薄万平,李旭东,王文杰,刘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再3号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军,系该行职员。原审被告:薄万平,男,生于1968年2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李旭东,男,生于1963年9月28日,汉族,济南新金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文杰,男,生于1980年3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刘迎春,男,生于1980年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原审被告薄万平、李旭东、王文杰、刘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历城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3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二、撤销(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黄 晖审判员 陈立新审判员 彭东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