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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修斌与梁六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修斌,梁六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378号原告高修斌,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梁六忠,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修斌诉被告梁六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修斌于2016年3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修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修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高修斌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