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与钟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钟宝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1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六一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3036-5。法定代表人刘云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道明,该支行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钟宝金,男,住永丰县佐龙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诉被告钟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以法院通知被告钟宝金,被告主动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息,案件无再审理的必要。为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撤回对钟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