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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阳军与被告李映田、陈永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军,李映田,陈永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964号原告李阳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映田,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永平,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军与被告李映田、陈永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阳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李阳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海审 判 员  唐云华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兴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