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宝芳与刘洪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芳,刘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37号申请人:张宝芳。被执行人:刘洪武。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