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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谢爱兰、丁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兰,丁庆,陈乃钗,李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谢爱兰,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丁庆,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乃钗,女,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振勇,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谢爱兰与被执行人丁庆、陈乃钗、丁田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7323元,剩余案款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30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