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磺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948号原告刘磺,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卓师,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福路63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磺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夕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