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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吴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吴世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4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龙,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吴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