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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6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郝江与侯利萍、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江,高峰,侯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69-4号申请执行人郝江,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利萍,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峰、侯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郝江偿还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23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委托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侯利萍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366号富力城小区35号201702室(产权证号:41-60470-1)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45145.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侯利萍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366号富力城小区35号楼20702室(房产证号:41-60470-1)房屋一套抵偿所欠申请人郝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二、申请人郝江自愿偿还上述房屋所设定的抵押贷款;三、由被执行人侯利萍承担上述房屋在交付申请人郝江前的物业等费用,由申请人郝江承担上述房屋在交付其后的上述费用;四、被执行人侯利萍将房屋交付申请人时仅带走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被褥、餐具等;五、因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所发生的费用承担申请人郝江承担;六、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郝江承担,案件执行费2230元由被执行人侯利萍、高峰承担。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