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彭怀与张敏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怀,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彭怀。被执行人:张敏。申请人彭怀与被执行人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人民币1573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