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执行拘留;同年1月28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未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月7日,王某某在晚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皖kxxxxx号小型越野车载其朋友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沿s32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苗集街附近时,遇情况操作不当,与同方向行驶的由李某丙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致李某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后被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岗中队民警查扣。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测报告、归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准驾车型为c1型。2016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张某甲、李某甲等人在阜南县鹿城镇焦阳路“上海烧烤店”吃饭时饮用了约两塑料杯牛栏山牌白酒。当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其租用刘某甲所有的皖kxxxxx号黑色小型越野车,载带其朋友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准备将李某甲、李某乙送回家。王某某驾车沿s32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苗集街附近时,遇情况操作不当,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丙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致李某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在将李某甲、李某乙送回家后,由张某甲驾驶该车,后被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岗中队民警查获。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丙无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丙达成协议,自愿赔偿李某丙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李某丙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测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以及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人张某甲、李某乙、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丁、郑某甲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栾占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远远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