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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桂银与李锡玉、李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银,李锡玉,李召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647号原告张桂银,男,193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候焕然(特别授权),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锡玉,女,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李召余,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银与被告李锡玉、李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