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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503号起诉人:谷某某。本院收到起诉人谷某某诉陕西省科技信息研究所的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被诉人于1984年分配给起诉人一套住房,该房屋一直由起诉人使用。2013年被诉人向购买分配住房的职工发放房产证,但一直拒绝向起诉人发放,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诉人为起诉人办理其所分配住房的房屋产权证书;2、依法判令被诉人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全部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4、本案律师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由被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单位内部分房是单位为解决内部职工住房而采取的一种特有的内部建房形式,本身含有一定的内部职工福利性质,涉及单位与其职工之间诸多的内部管理事项,与职工本人的身份紧密相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提起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属于单位与职工内部因分房而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谷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