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韦某、班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某,绰号老黑,男,壮族,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班某,男,壮族,无业。因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班某、韦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峨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韦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韦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治宏审 判 员 甘耐芬代理审判员 吴大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兴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