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战诉席毛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战,席毛双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特6号申请人李战,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关帝庙430委托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席毛双,女,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阚庄093。委托代理人王银环,女,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阚庄09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战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但鉴于申请人在预交申请费期间既未向本院预交申请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李战自动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处理。审判员 周欢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