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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叶某,王某乙,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1988年8月15日。原审被告王某乙。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叶某、原审被告王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4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案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婚约财产纠纷,与本案另外二被告并无关联,应以上诉人住所地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唯一依据。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之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王某乙、陈某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寿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