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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顺先与李金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先,李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先,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金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顺先与被执行人李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利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茂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