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邓胜平诉被告李晓玲、陈东、第三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平,李晓玲,陈东,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邓胜平。被告李晓玲。被告陈东。第三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立群。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邓胜平诉被告李晓玲、陈东、第三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撤销被告一和被告二关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事处顺江村9组、高碑村12组×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登记;二、第三人协助办理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登记事宜;三、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