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程前进、何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前进,何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前进,个体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又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6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1日被重新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户籍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前进、何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燕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前进、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至7月30日期间,被告人程前进、何某甲在浙江省舟山市海洋产业集聚区新港二期中科院已平整好的场地内,采用事先暂放烂泥、后在运走烂泥过程中多次偷挖宕渣的方式从上述场地内偷挖宕渣共计1329.95吨,价值人民币13299.5元,后将偷挖的宕渣销售至舟山市普陀区梁横新奥工地。同月31日,程前进、何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程前进、何某甲已将盗挖的场地用宕渣填充复原。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前进、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孔某、韩某甲、纪某、何某乙、韩某乙、周某、王某、张某甲、娄某、史某、张某乙、祁某证言、辨认笔录、方量测量技术总结、路基填筑技术标准、接受证据清单、运输车装载车次账单、过磅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前进、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程前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程前进、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前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止。)二、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