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毛晓华、殷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华,殷勇,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毛晓华,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殷勇,又名殷瑞阳,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强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娟,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强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殷勇、刘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双方申请要求变卖该车,以清偿申请人毛晓华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变卖被执行人刘娟所有的云J×××××号奥迪车一辆,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将该车变卖给买受人毛晓华。(1)买受人毛晓华可持本裁定书60日内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