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刘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刘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98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交行花园***号网点。负责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影,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恒泰馨居*号楼*单元*层**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爱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