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1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晨琳及李晨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1日晚20时许,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治安巡逻大队民警在本市安源区安源镇319国道转盘处执行盘查任务时,对被告人欧阳某某乘坐的白色大众速腾赣J2****小轿车进行检查,在该车的后备箱内发现土铳一把、火药及弹珠若干,当场予以扣押。经查,该土铳为欧阳某某所有。经检验,该类枪支器械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甲、黄乙、钟某香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枪支检验报告,黄乙辨认欧阳某某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6年3月10日,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欧阳某某平时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也认为其一贯表现尚好,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欧阳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