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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董国刚与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刚,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326号原告:董国刚。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邵家村1社。法定代表人:宋灵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刚与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世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