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被告曲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曲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3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被告曲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曲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小岚代审判员 刘 英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