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30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宣某、冯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某,冯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30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宣某,男,汉族,住所地新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冯某,女,汉族,住所地新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所地新县,联系方式。宣某、冯某申请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5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宣某、冯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58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明审 判 员 吴玉超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