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执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宗容、邓光国与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容,邓光国,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执00038号申请执行人周宗容,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大洼县田。申请执行人邓光国,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大洼县。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安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殿双,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仲裁委员会盘仲裁字(2015)中第12号裁决书。周宗容、邓光国与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宗容、邓光国撤销执行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盘锦仲裁委员会盘仲裁字(2015)中第12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