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6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吕延海与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延海,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608-2号申请执行人吕延海,男,35岁。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1778号(长安社区)。法定代表人葛淑红,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延海与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佳劳人仲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