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骥与肖艳玲、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骥,肖艳玲,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327号原告:马骥。被告:肖艳玲。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骥诉被告肖艳玲、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骥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已把欠款大部分归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