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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骥与肖艳玲、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骥,肖艳玲,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327号原告:马骥。被告:肖艳玲。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骥诉被告肖艳玲、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骥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已把欠款大部分归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