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金亚玲、吴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亚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振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亚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法定代表人陈硕,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振强。上诉人金亚玲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亚玲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亚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