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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东、乌兰察布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任东,乌兰察布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55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辛庄桥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东,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被告乌兰察布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巴音塔拉镇。法定代理人张俊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东、乌兰察布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任东、乌兰察布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东、乌兰察布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唐 敏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