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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杏枝与王留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杏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杏枝,女,汉族,57岁。申请人张杏枝要求宣告王留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张杏枝诉称,申请人张杏枝与王留根系夫妻关系。王留根于1999年11月8日早上6时从家中出来,为自己在××路开的一个小饭店买菜,一去就一直未归。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也未找到。王留根至今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王留根,男,汉族,56岁,籍贯河南省内黄县,住开封市鼓楼区××路东段9号付2号。王留根与申请人张杏枝于1985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8日早上6时,王留根从家中出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留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避届满,王留根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留根下落不明已超过十六年,经本院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寻找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留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