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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丽娟、郑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娟,郑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4号-2申请执行人黄丽娟,女,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郑基海,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关于黄丽娟诉郑基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基海应向申请执行人黄丽娟还借款本金3488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44元。因被执行人郑基海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属阳春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该院未予回函。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