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催字第2���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尔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祥,系该公司业务员。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张家口分行签发的票号为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票面金额为600000元整,出票人为张家口市欧博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交通银行张家口分行,收款人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