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孙基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185号之一被执行人孙基刚,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生于天津市,住天津河东区。被执行人孙基刚犯受贿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津高刑终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孙基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2月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基刚赃款205742.34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孙基刚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