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与黄小燕、张爱兵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特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0号。负责人李夕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军、王会,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黄小燕。被申请人张爱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小燕、张爱兵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