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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222号原告樊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