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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杨雪峰、黄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杨雪峰,黄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雪峰,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巧萍,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杨雪峰、黄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雪峰、黄巧萍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杨雪峰、黄巧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