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8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义马市泰山中式婚礼会馆诉王鹏、张薇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马市泰山中式婚礼会馆,王鹏,张薇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22号原告义马市泰山中式婚礼会馆。负责人郜毅,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华,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鹏,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薇,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鹏之妻。原告义马市泰山中式婚礼会馆与被告王鹏、张薇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马市泰山中式婚礼会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义马市泰山中式婚礼会馆负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