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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林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农民。2006年9月1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7年7月3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浙10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林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志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栗威代理审判员  张媛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雪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