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童忠兰、张绪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忠兰,张绪敏,韩秋红,济宁市留水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391号申请人童忠兰,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张绪敏,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韩秋红,女,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济宁市留水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新3**国道留水席饭店。法定代表人韩秋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童忠兰与被申请人张绪敏、韩秋红、济宁市留水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林洪宽名下位于××的房产(济宁市济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286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林洪宽名下位于××的房产(济宁市济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张绪敏、韩秋红、济宁市留水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