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波与周生天、周建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周生天,周建英,周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1027号原告杨波。委托代理人钟红英。被告周生天。被告周建英。被告周生金。委托代理人陈国权,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波诉被告周生天、周建英、周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周生天、周建英共同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44000元(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30日止,以后利息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444000元;2、由被告周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红英、被告周生天、被告周生金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生天、周建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周生天曾于2015年1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后因被告周生天未及时归还借款,2015年6月20日,被告周生天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40万元,月利率1.5%,借期从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底。上述借款由被告周生金提供保证担保。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周生天于2015年8月8日支付利息10000元,但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生天、周建英归还原告杨波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利息应予扣除已付的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周生金对被告周生天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8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