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533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