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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晓耘、孙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耘,孙勇,葛卫,吴国富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勇。第三人葛卫。第三人吴国富。上诉人王晓耘因与被上诉人孙勇、第三人葛卫、吴国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耘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晓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耘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晓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