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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民初1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1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法定代表人高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有斌、王静,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河滨花苑3幢303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海,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商人,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发思人民陪审员  周活香人民陪审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雅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