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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冯振美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11行初8号原告冯振美,1950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宁兆坤,局长。原告冯振美诉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振美以“先行进行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振美负担。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